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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 抵制私屠滥宰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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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食品生产股 | 来源: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2026-08-12 17:13:36 点击数:-

  一、什么是私屠滥宰

  未经畜禽定点屠宰许可,擅自设立屠宰场所、私自屠宰猪、牛、羊等畜禽,或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设施、工具的行为,均属于私屠滥宰。农村自宰自食、不上市销售的除外。

  二、私屠滥宰的主要危害

  危害一:易传播动物疫病与寄生虫病

  私屠滥宰的畜禽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检疫,可能携带人畜共患病病原,包括但不限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猪链球菌病、囊尾蚴病……不仅危害人体健康,也可能引发动物疫情传播,对畜牧业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危害二:屠宰环境卫生条件差

  私屠滥宰点通常无合规的场地、设施与污水处理系统,操作环境脏乱,刀器具未经清洗消毒,易造成交叉污染,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明,食品安全风险极高。

  危害三:肉品质量安全无法保障

  私屠滥宰的肉品未经过肉品品质检验,可能存在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病死畜禽屠宰、使用违禁药物等情况,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三、私屠滥宰的法律责任

  国家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依据以下最新法律法规,对私屠滥宰行为可采取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别提醒

  记牢“两证两章”

  一看:肉品上是否有蓝色检疫验讫印章。

  二查:是否具备“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验讫印章+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检验验讫印章。

  ⚠ 坚决不买无证无章、来源不明的肉类。

  ⚠ 避免直接接触和购买来源不明的禽畜产品,街头、路边摊贩销售的禽畜产品往往未经检疫。

  ⚠ 建议选择正规商场、超市或具备资质的农贸市场,购买经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的畜禽产品,确保来源可追溯、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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