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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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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协调应急股 陈美静 | 来源: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2026-09-16 08:46:50 点击数:-

  自全县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以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排查,严厉打击“幽灵外卖”、无堂食外卖经营不规范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案例一:遂溪县北坡某餐饮店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5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执法程序对位于遂溪县北坡镇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实际经营项目除“热食类食品制售”外还包含“自制饮品制售”,该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经查,该店现场还存在厨房内的垃圾桶处于敞口状态,未带盖;工作人员在地面上的塑料筐内腌渍鸡肉;工作人员在厨房制作食品“老北京鸡肉卷”时未佩戴口罩;当事人在厨房货架上使用纸箱贮存已经开封的“起酥油”,导致在存放和加工“起酥油”时污染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许可变更义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不得超范围经营;严格把控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认真落实过程控制要求,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每个环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案例二:遂城街道某餐饮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2026年6月5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执法程序对遂城街道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生产经营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具备加工制作条件,而外卖平台上仍有该店的菜品在售。经核查,该餐饮店所承接的外卖订单业务,实际全部委托给另一家餐饮店进行加工制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关停网络平台店铺,停止委托加工行为。

  案件警示:该案对当事人不具备加工制作条件却在外卖平台售餐、并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准确公示经营信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案例三:遂溪县城月餐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22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执法程序对遂溪县城月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经查,该店自2025年11月起在淘宝闪购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以来未向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报告。此前,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6月11日向该门店下发《网络餐饮服务合规经营指导意见书》和《风险告知书》,6月17日又因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店逾期仍未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须自开展网络经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依法落实报告义务。

  案例四:遂城街道某烧烤店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动物案

  案情介绍:2026年9月9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执法程序对遂城街道某烧烤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食品加工区旁仓储区存放经营所需的酱料、肉制品等食品原料,且在该仓储区域放置宠物笼子,其内饲养有宠物猫。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远离污染源,避免食品与非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案例五:遂溪县草潭镇某饮品店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5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执法程序对遂溪县草潭镇某饮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将主要配料为鸭胸肉(不含牛肉或羊肉成分)的“风味小把串”作为制作原料,经炸制后以牛肉串、羊肉串的名义对外销售。通过店内菜品标价牌标明为“牛肉12元30串”“羊肉12元30串”且附有相应肉串图片,当事人未以明确方式表明上述牛肉串、羊肉串实际原料为鸭肉,也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同时,现场还发现该店存在拆包后的草莓酱、石榴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沙拉酱未按储存温度要求进行储存;冷冻柜内壁积霜严重,未配备温度测量装置无法持续监控冷藏冷冻温度;制冰机内部存在明显污渍未定期清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第5.4.2条的规定、第5.4.3条的规定、第4.9.5条的规定、第9.2.2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应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不做虚假夸大宣传,如实披露经营及菜品相关信息,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守护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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